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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嵛律师提醒您,买房时所交的“诚意金”不受法律保护

时间:2019-08-16     【转载】

“诚意金”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,诚意金,即意向金,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。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,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,

而且“诚意金”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、定金、订金。   

中介收取的诚意金,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。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“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”写在相关约定中,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、从属状态。由于中介利用了“诚意金”作幌子,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,就此而言,“诚意金”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。也就是说,不管“诚意金”的外衣多么华丽,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,需要加以警惕。 

下面昆嵛律师来带大家看一则小案例,方便大家理解“诚意金”的陷阱。

去年7月21日,朱先生来到芝罘区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中心,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0.38平方米的两居室。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,朱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。但时间一天天过去,朱先生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电话。

随后,朱先生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但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售房合同,而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。一怒之下,朱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。

芝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,朱先生确实向开发商交纳了1万元,但开发商给朱先生出具的收据上写明这笔款项的性质系“诚意金”,而非定金。“诚意金”只是一种商业销售手段,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。同时,朱先生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《定金合同》或者《预购合同》,因此无法认定朱先生与开发商之间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向,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从上面这个小案例可以知道,诚意金和定金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,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:

1.诚意金是商业用语,定金是法律用语。前者不具备合同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,后者则具备担保效力,适用定金罚则。

2.诚意金没有法律规制,风险较大,只是表达交易诚意的一种方式,而定金有法律明确规定,受法律保护,具备双重担保的性质。

3.诚意金一般只有一种,而定金因为是法定的,根据其功用,定金可以分为订约定金、成约定金、解约定金等多种类型。

4.诚意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定金。诚意金的交付意味着购房者对中介推荐的房子有购买意向,需要交多少并没有一定的限制。但一旦卖方接受了买方提出的购买条件,诚意金就会转为定金。如果买方在这个阶段放弃购买,定金将全部归卖方所有。当然,在卖方没有接受买方的条件前,诚意金是可退还的。

这起案件告诫我们,购买物品时,无论大小,若真想让卖方帮你留着,就一定要交付定金,因为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,所以可以切实保护咱们的个人利益,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却因为证据不足而草草了之。

有疑惑,可以咨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昆嵛律师会帮您牢牢捍卫自己的权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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